申请资格: |
凡学子设籍于彰化县六个月以上,就读经教育部核定或备查有案之国内高中职、大学(专)之正规学校,具有正式学籍且在学中之学生(不包括夜间部、进修班、空大、补习班及研究所)。符合下列各款者,均得申请本奖助学金。
一、申请者家境清寒。(领有低收入户证明文件或具公信力之社会慈善团体推荐,或由就读学校开立证明文件,需说明其为家庭突遭变故,或家长非自愿性失业经济顿失依靠,致有无力完成注册,或有学业中辍之虞者,若推荐函中无提及家庭清寒情况问题,即视为无效)
二、大专组:现就读国内大专院校(含二专、四技、二技及五专四、五年级)之学生(已享师资培育校院、军警校院及特殊教育学校之全额学杂费补助者除外),其前一学年上、下学期学业总成绩(一年级新生以高三之毕业成绩总平均计之)国立为80分以上私立85分以上;操行(德育)成绩均为80分(或甲等)以上,且上、下学年无小过以上处分,或经学校证明品行优良。
三、高中组:现就读国内高中、高职(含五专一、二、三年级) 之学生(已享军警或特殊教育学校之全额学杂费补助者除外),其前一学年上、下学期学业总成绩(一年级新生以国三之毕业成绩总平均计之)公立为80分以上私立85分以上;操行(德育)成绩均为80分(或甲等)以上,且上、下学年无小过以上处分,或经学校证明品行优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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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缴表件: |
1.申请书乙份。
2.清寒证明文件正本乙份。(低收入户证明正本乙份;或具公信力之社会慈善团体推荐函,或由就读学校开立证明文件,(内容需说明其家庭变故、清寒状况等,若无提及家庭清寒情况问题,即视为无效)
3.师长推荐书一份。(请载明家境之困难点及就学状况)
4.全学年成绩单正本乙份。(大一、高一新生需录取通知书影本及高中第三年级或是国中第三年级学业及操行成绩单正本乙份)。
5.现就读学校在学证明书正本乙份。
6.全户户籍誊本正本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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