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资格:
(一)申请本奖助学金者,须具备条件:
在标准修业年限内,具有国内大专或研究所硕士班在学学籍及中华民国国籍者。一般标准修业年限为硕士班二年、大专四年;延毕生不可申请。
英文能力测验达标准以上之证明,详参申请资格(三)。
学校操行成绩八十分以上。
学校学业成绩平均分数八十分以上,或班排名前百分之四十内。
(二)申请本奖助学金有符合以下条件者,优先录取:
1. 乡镇市公所(含)以上之政府机关列册之「低收入户」或「中低收入户」。
2. 特殊境遇家庭(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条例)。
3. 家庭遭遇重大变故,或因其他紧急事故致使家庭生活及经济陷于困境,经政府相关社福单位、社福机构等推荐证明者。
4. 申请人直系尊亲属为儒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在职员工。
需缴表件:(第6、7、8项非必要)
1.身分证正反面扫描档。
2.在学证明扫描档。
3.申请人本人之银行或邮局存折封面扫描档。
4.最近两学期之成绩单正本扫描档(一年级学生检附最近一学期),成绩单上未记载操行成绩者,需另附操行成绩资料正本扫描档。
5.英语能力检定测验成绩证明书正本扫描档,考试日期以108/04/01后为有效。
6.低收入户证明: 须提出乡镇市公所(含)以上之政府机关发给之正式「低收入户证明书」或「中低收入户证明书」正本扫描档,此正本须在有效期间内。若以村、里、邻长发给之清寒证明申请者,视为申请无效。
7.特殊境遇家庭证明: 主管机关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认定之正式函文扫描档。
8.其他足以证明家境清寒或家庭遭逢重大变故之相关文件。以政府立案成立之社福机构,以及政府社福单位之相关人员提出之推荐证明信件优先采用,信件需含推荐人之姓名、职称、联络方式及亲笔签名。
送件地点:学生自行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