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资格:
(一)高级中等学校(含进修学校)及五年制专科学校一~三年级学生。
(二)申请人持有户籍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核发之低收入户家庭证明。
(三)学业(智育):学期平均成绩达80分(含)以上且无任一学科不及格。
(四)操行(德育):学期操行成绩80分(含)以上,且德行评量无小过(含)以上之处分。无操行成绩者,以评语无负面评语为标准。
(五)体育:学期体育成绩70分(含)以上。若无体育成绩(非必修或选修课程)则无须提供。
(六)其他条件要求:
●具中华民国国籍及学籍者。
●于申请本奖学金时,未领取其他社福团体(不包含政府单位)任何形式奖助学金或师资培育公费助学金。
●奖学金发放日仍在学之学生。
需缴表件:
(一)学校之申请保荐书(请向学校承办单位领取)。
(二)学生证正反面影本(须盖当年度注册戳章)。
(三)申请人资料蒐集告知条款及同意书(请向学校承办单位领取)。
(四)前一学期之成绩证明书(影本需加盖学校公章)。
(五)未领取其他社福团体任何形式奖助学金或师资培育公费助学金证明书(请向学校承办单位领取)。
(六)经主管机关核发于奖学金申请年度内有效之低收入户证明文件,且申请人必须为该户内成员。
(七)最近三个月申请之全户户籍誊本一份(或新式户口名簿)。
(八)身心障碍手册影本(申请人领有身心障碍手册者请提供)。
送件地点:各校区综合业务处二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