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高雄科技大学 体育室 通知
受文者:全校学生
副本:全校教职员工
日期:中华民国109年10月05日
文号:高科大体活邮字第109010051号
附件:109-1运动绩优奖励金申请表
主旨:本校「109学年度第1学期运动绩优奖励金」 自开学日起受理申请至109年11月06日(星期五)止, 请查照。
说明:
一、依据本校运动代表队组训管理办法第八条办理。
二、因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响, 多场全国性体育赛事延期办理,特延长本案收件至11/6(五)。
三、申请资格:
(一)经核定代表本校参加全国性运动竞赛之表现优異学生 ,且符合参赛总队数五队或参赛总人数
六人以上时取前二名;参赛总队数六至七队或参赛总人数八人以上 时取前三名;参赛总队数
八队或参赛总人数十二人以上时取前五名。( 团体赛以参赛总队数为主,个人赛以参赛总人数为主)
(二)每人/每队每年择优申请一次为限, 惟同一人参加同一赛事不同比赛项目者不在此限。
并以下列各项竞技赛会为范围:
1.全国大专校院运动会、 全国大专校院球类联赛及锦标赛。
2.全国各单项运动协会或委员会主办之全国性大专组比赛。
1.全国大专校院运动会、
2.全国各单项运动协会或委员会主办之全国性大专组比赛。
四、奖励原则:
(一)全国大专校院运动会、全国大专校院球类联赛及锦标赛:
1.个人赛【条款二-(一)-1】
(1)第一名:每人大功一支,并核发奖励金新台币一万元为上限。
(2)第二名:每人小功二支,并核发奖励金新台币八千元为上限。
(3)第三名:每人小功一支,并核发奖励金新台币七千元为上限。
(4)第四名:每人嘉奖二支,并核发奖励金新台币六千元为上限。
(5)第五名:每人嘉奖二支, 并核发奖励金新台币五千元为上限。
1.个人赛【条款二-(一)-1】
(1)第一名:每人大功一支,并核发奖励金新台币一万元为上限。
(2)第二名:每人小功二支,并核发奖励金新台币八千元为上限。
(3)第三名:每人小功一支,并核发奖励金新台币七千元为上限。
(4)第四名:每人嘉奖二支,并核发奖励金新台币六千元为上限。
(5)第五名:每人嘉奖二支,
2.团体赛【条款二-(一)-2】
(1)第一名:每人大功一支, 每队每人核发奖励金新台币一万元为上限。
(2)第二名:每人小功二支, 每队每人核发奖励金新台币八千元为上限。
(3)第三名:每人小功一支, 每队每人核发奖励金新台币七千元为上限。
(4)第四名:每人嘉奖二支, 每队每人核发奖励金新台币六千元为上限。
(5)第五名:每人嘉奖二支, 每队每人核发奖励金新台币五千元为上限。
(1)第一名:每人大功一支,
(2)第二名:每人小功二支,
(3)第三名:每人小功一支,
(4)第四名:每人嘉奖二支,
(5)第五名:每人嘉奖二支,
(二)全国各单项运动协会或委员会主办之全国性大专组比 赛:
1.个人赛【条款二-(二)-1】
(1)第一名:每人大功一支,并核发奖励金新台币六千元为上限。
(2)第二名:每人小功二支,并核发奖励金新台币五千元为上限。
(3)第三名:每人小功一支,并核发奖励金新台币四千元为上限。
(4)第四、五名:每人嘉奖二支, 并核发奖励金新台币三千元为上限。
2.团体赛【条款二-(二)-2】
(1)第一名:每人大功一支, 每队每人核发奖励金新台币六千元为上限。
(2)第二名:每人小功二支, 每队每人核发奖励金新台币五千元为上限。
(3)第三名:每人小功一支, 每队每人核发奖励金新台币四千元为上限。
(4)第四、五名:每人嘉奖二支, 每队每人核发奖励金新台币三千为上限。
(1)第一名:每人大功一支,并核发奖励金新台币六千元为上限。
(2)第二名:每人小功二支,并核发奖励金新台币五千元为上限。
(3)第三名:每人小功一支,并核发奖励金新台币四千元为上限。
(4)第四、五名:每人嘉奖二支,
2.团体赛【条款二-(二)-2】
(1)第一名:每人大功一支,
(2)第二名:每人小功二支,
(3)第三名:每人小功一支,
(4)第四、五名:每人嘉奖二支,
(三)上述经费以当年度分配预算为上限,若有不足, 补助及奖励金额由体育室视情况予以调整。
五、申请手续:
检具申请表(如附件)、奖状影本/成绩证明、秩序册、本人存折封 面影本(尚未在学校建立帐户资料者),
并于109年11月06日(星期五)前送交至体育室承办人处:
林佳伶小姐(楠梓校区体育馆B1,分机:22902, Email:chialin0715@nkust.edu.tw )
亦可委由下列体育室行政人员协助转交:
赵玉婷小姐(建工校区学生活动中心3F,分机:135 34)
卢宝芬小姐(第一校区游泳馆,分机:38161)
六、注意事项:
(一)为利资源有效运用分配, 申请人应避免与校内其它奖学金重复请领。
(二)申请人如提供不实或伪造资料,致使体育室及运动代表队遴选 审议委员会依该资料而作成审议结果,
(一)为利资源有效运用分配,
(二)申请人如提供不实或伪造资料,致使体育室及运动代表队遴选
经查证属实者,除追缴已领之奖励金, 另依校规处置。
体育室 敬启
联络人:林佳伶
分 机:22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