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體育室 通知
受文者:全校學生
副本:全校教職員工
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0月05日
文號:高科大體活郵字第109010051號
附件:109-1運動績優獎勵金申請表
主旨:本校「109學年度第1學期運動績優獎勵金」 自開學日起受理申請至109年11月06日(星期五)止, 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校運動代表隊組訓管理辦法第八條辦理。
二、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 多場全國性體育賽事延期辦理,特延長本案收件至11/6(五)。
三、申請資格:
(一)經核定代表本校參加全國性運動競賽之表現優異學生 ,且符合參賽總隊數五隊或參賽總人數
六人以上時取前二名;參賽總隊數六至七隊或參賽總人數八人以上 時取前三名;參賽總隊數
八隊或參賽總人數十二人以上時取前五名。( 團體賽以參賽總隊數為主,個人賽以參賽總人數為主)
(二)每人/每隊每年擇優申請一次為限, 惟同一人參加同一賽事不同比賽項目者不在此限。
並以下列各項競技賽會為範圍:
1.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 全國大專校院球類聯賽及錦標賽。
2.全國各單項運動協會或委員會主辦之全國性大專組比賽。
1.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
2.全國各單項運動協會或委員會主辦之全國性大專組比賽。
四、獎勵原則:
(一)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全國大專校院球類聯賽及錦標賽:
1.個人賽【條款二-(一)-1】
(1)第一名:每人大功一支,並核發獎勵金新臺幣一萬元為上限。
(2)第二名:每人小功二支,並核發獎勵金新臺幣八千元為上限。
(3)第三名:每人小功一支,並核發獎勵金新臺幣七千元為上限。
(4)第四名:每人嘉獎二支,並核發獎勵金新臺幣六千元為上限。
(5)第五名:每人嘉獎二支, 並核發獎勵金新臺幣五千元為上限。
1.個人賽【條款二-(一)-1】
(1)第一名:每人大功一支,並核發獎勵金新臺幣一萬元為上限。
(2)第二名:每人小功二支,並核發獎勵金新臺幣八千元為上限。
(3)第三名:每人小功一支,並核發獎勵金新臺幣七千元為上限。
(4)第四名:每人嘉獎二支,並核發獎勵金新臺幣六千元為上限。
(5)第五名:每人嘉獎二支,
2.團體賽【條款二-(一)-2】
(1)第一名:每人大功一支, 每隊每人核發獎勵金新臺幣一萬元為上限。
(2)第二名:每人小功二支, 每隊每人核發獎勵金新臺幣八千元為上限。
(3)第三名:每人小功一支, 每隊每人核發獎勵金新臺幣七千元為上限。
(4)第四名:每人嘉獎二支, 每隊每人核發獎勵金新臺幣六千元為上限。
(5)第五名:每人嘉獎二支, 每隊每人核發獎勵金新臺幣五千元為上限。
(1)第一名:每人大功一支,
(2)第二名:每人小功二支,
(3)第三名:每人小功一支,
(4)第四名:每人嘉獎二支,
(5)第五名:每人嘉獎二支,
(二)全國各單項運動協會或委員會主辦之全國性大專組比 賽:
1.個人賽【條款二-(二)-1】
(1)第一名:每人大功一支,並核發獎勵金新臺幣六千元為上限。
(2)第二名:每人小功二支,並核發獎勵金新臺幣五千元為上限。
(3)第三名:每人小功一支,並核發獎勵金新臺幣四千元為上限。
(4)第四、五名:每人嘉獎二支, 並核發獎勵金新臺幣三千元為上限。
2.團體賽【條款二-(二)-2】
(1)第一名:每人大功一支, 每隊每人核發獎勵金新臺幣六千元為上限。
(2)第二名:每人小功二支, 每隊每人核發獎勵金新臺幣五千元為上限。
(3)第三名:每人小功一支, 每隊每人核發獎勵金新臺幣四千元為上限。
(4)第四、五名:每人嘉獎二支, 每隊每人核發獎勵金新臺幣三千為上限。
(1)第一名:每人大功一支,並核發獎勵金新臺幣六千元為上限。
(2)第二名:每人小功二支,並核發獎勵金新臺幣五千元為上限。
(3)第三名:每人小功一支,並核發獎勵金新臺幣四千元為上限。
(4)第四、五名:每人嘉獎二支,
2.團體賽【條款二-(二)-2】
(1)第一名:每人大功一支,
(2)第二名:每人小功二支,
(3)第三名:每人小功一支,
(4)第四、五名:每人嘉獎二支,
(三)上述經費以當年度分配預算為上限,若有不足, 補助及獎勵金額由體育室視情況予以調整。
五、申請手續:
檢具申請表(如附件)、獎狀影本/成績證明、秩序冊、本人存摺封 面影本(尚未在學校建立帳戶資料者),
並於109年11月06日(星期五)前送交至體育室承辦人處:
林佳伶小姐(楠梓校區體育館B1,分機:22902, Email:chialin0715@nkust.edu.tw )
亦可委由下列體育室行政人員協助轉交:
趙玉婷小姐(建工校區學生活動中心3F,分機:135 34)
盧寶芬小姐(第一校區游泳館,分機:38161)
六、注意事項:
(一)為利資源有效運用分配, 申請人應避免與校內其它獎學金重複請領。
(二)申請人如提供不實或偽造資料,致使體育室及運動代表隊遴選 審議委員會依該資料而作成審議結果,
(一)為利資源有效運用分配,
(二)申請人如提供不實或偽造資料,致使體育室及運動代表隊遴選
經查證屬實者,除追繳已領之獎勵金, 另依校規處置。
體育室 敬啟
聯絡人:林佳伶
分 機:22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