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 | 109學年度上學期 | ||
奬學金名稱: | 儒鴻教育獎助學金 | ||
申請系所: | |||
申請身份: | |||
名額: |
全國大專院校獎助名額共一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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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額: |
每名錄取者可獲頒獎助學金壹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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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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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
(一)申請本獎助學金者,須具備條件:
在標準修業年限內,具有國內大專或研究所碩士班在學學籍及中華民國國籍者。一般標準修業年限為碩士班二年、大專四年;延畢生不可申請。 英文能力測驗達標準以上之證明,詳參申請資格(三)。 學校操行成績八十分以上。 學校學業成績平均分數八十分以上,或班排名前百分之四十內。 (二)申請本獎助學金有符合以下條件者,優先錄取: 1. 鄉鎮市公所(含)以上之政府機關列冊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2. 特殊境遇家庭(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3. 家庭遭遇重大變故,或因其他緊急事故致使家庭生活及經濟陷於困境,經政府相關社福單位、社福機構等推薦證明者。 4. 申請人直系尊親屬為儒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在職員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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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繳表件: |
(第6、7、8項非必要)
1.身分證正反面掃描檔。 2.在學證明掃描檔。 3.申請人本人之銀行或郵局存摺封面掃描檔。 4.最近兩學期之成績單正本掃描檔(一年級學生檢附最近一學期),成績單上未記載操行成績者,需另附操行成績資料正本掃描檔。 5.英語能力檢定測驗成績證明書正本掃描檔,考試日期以108/04/01後為有效。 6.低收入戶證明: 須提出鄉鎮市公所(含)以上之政府機關發給之正式「低收入戶證明書」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書」正本掃描檔,此正本須在有效期間內。若以村、里、鄰長發給之清寒證明申請者,視為申請無效。 7.特殊境遇家庭證明: 主管機關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認定之正式函文掃描檔。 8.其他足以證明家境清寒或家庭遭逢重大變故之相關文件。以政府立案成立之社福機構,以及政府社福單位之相關人員提出之推薦證明信件優先採用,信件需含推薦人之姓名、職稱、聯絡方式及親筆簽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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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件地點: | 學生自行送件 | ||
截止日期: | 2021/3/31 | ||
公告日期: | 2020/10/23 | ||
表單下載: | |||
相關連結: | http://foundation.eclat.com.tw | ||
備註: |
申請時間為110年3月1日至110年3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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